临洝区人民法院坐落在钱王街,宁珂很小就熟知这个地方。
没有想到他今天成了被告。
他走进法庭时,见到了近二十位的同学端坐在前排的位子上,男男女女都有。
“今天是周四呃,你们都不用上学了?”他有些吃惊,也有些温暖,一一和他们打了招呼。
单艾艾见到宁珂说了句“看你干的好事!”,一脸不高兴的模样。她已经很久没见到宁珂了。
宁珂赔笑了一下,他心里也很委屈,胡大海自己找死非要与我比试,弄残了自己却把我告上了法庭。
其实,单艾艾说的是林岚老师辞职的事,是被你宁珂害得。宁珂却误会了……
因宁珂还是未成年人,胡大海状告其伤害一案为非公开审理,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闲人旁听的。单艾艾告诉他,她的姑妈就是法院的副院长,这些同学都是她带进来的。
胡大海聘请了钱塘市“神目”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帮助自己打这场官司。
整个案件事实清楚,有大量的视频证据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原先诬赖宁珂搏击中使用暗器一说在正式起诉时已经放弃。
因为交手时,在场的跆拳道馆的许多学员用手机进行了现场录像,加上道馆中安装的摄像头提供的影像,都被胡大海律师团队的专业人员逐帧的寻找个遍,也没有发现搏击中有使用暗器之类的痕迹。
律师陈述案情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确凿,只是对打斗的性质进行了歪曲。律师将本是“自由对打”的事实,硬说成了是宁珂故意挑衅而引发了斗殴,这在本案定性上是有质的不同。
若是“自由对打”,那是一场习武者的比赛,与其他体育赛事一样,出现伤亡只能算是事故,当事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出现经济赔偿时主要由举办方和保险公司负责。
有时,当事人出于人道进行少量的经济赔偿聊表心意。
而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视伤害的程度分别适用于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或刑事处罚。
若胡大海的律师提出的斗殴案由成立,胡大海的髌骨破碎、大腿骨骨折就已经构成了重大伤害罪。被告不是能通过经济赔偿就能了事的,是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若当事人通过向受害人道歉、经济赔偿等行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减免刑事处罚。
若庭审的法官支持斗殴案的成立,宁珂不仅是赔偿的问题了,判刑坐牢是肯定的。
胡大海律师给法庭提供的影像证据是没有胡大海与宁珂打斗前的对话,只有交手的过程。
也许是录像者在他们比赛开始时才进行录像的,也可能前面的影像经过处理抹去了。
这已很不利宁珂了,若宁珂拿不出他和胡大海是“自由对打”的证据,法庭极有可能判决斗殴案成立。
现在对宁珂唯一有利的是:胡大海是成年人,而宁珂是未成年人,这在量刑上是要减免的。即使宁珂被判有罪,一般不会执行实刑,多是缓刑或监外执行。
若胡大海状告的斗殴案成立,宁珂又不想被判刑,那实际赔偿的金额会比法庭核准的赔偿金额要高得多。
案件的焦点是“自由对打”,还是斗殴?赔偿的数额与案件的性质直接关联。
宁珂清楚自己要做的辩护是:他与胡大海的伤害一案是发生在胡大海先提出的“自由对打”的前提下。
开庭后,法官问了宁珂为何不请律师,对宁珂这样未成年人法庭可安排一位“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宁珂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宁珂否定了法官的建议,说自己可以为自己辩护。
法官面无表情的看看宁珂,没有说话。法官接着又提出当庭调解的建议,胡大海的律师和宁珂都不同意。
然后,庭审开始,胡大海的律师指控宁珂在与胡大海的斗殴中狠下毒手至使胡大海伤残,还播放了一段案情发生时的视频。律师又出示了钱塘市公安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和多家医院一系列的诊断证明和就医证明等,并提出了总计250万的赔偿金额。
“尊敬的法官和各位陪审员。”宁珂站在被告席上,神情自然、放松,侃侃而谈:
“今年7月16号下午,我和同学钱有志去跆拳道馆,他是到跆拳道馆参加训练的,而我想应聘道馆的陪练员。当时,跆拳道馆馆长不在,我与杨教练洽谈应聘之事时,胡大海走过来要与我比试。他一再说与我‘自由对打’。我作为一个陪练员的应聘者,就接受了他的挑战,胡大海的律师呈给法庭的录像可以证明……”
“尊敬的法官,我有疑问?”
宁珂自认为自己叙述的案情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可胡大海的律师没等宁珂说完就立即向法官提出了异议。
“请说。”法官示意了一下。
“被告人宁珂所说的‘自由对打’是不成立的。
“一,我们从众多的录像资料看,没有一个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所说的这种情况。从许多视频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我的当事人身穿搏击防护服,正说明我的当事人正在训练中,而被告没有穿防护服,说明被告是临时挑衅我的当事人的。
“若是‘自由对打’被告应该穿着防护服,才符合比赛的规则。
“二,被告一再述说是‘自由对打’,请问被告有没有比赛的书面协议等类似的文件。
“据我调查,跆拳道馆所有的正式比赛,哪怕仅是两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