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唐老板的话,张天元只是笑了笑,并未再说什么。
这年头谁都不傻,那个一切为了国家,一切为了发展的时代造就过去了,现在的人,为自己考虑明显更多一些。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话放到现在,那真是再合适不过了,不管你信不信,事实就是如此啊。
说起来咱们国家对于这些私底下出土的古董文玩那可是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的。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依照《文物保护法》做了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下埋藏文物的唯一物权人是国家,由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针对发现地下埋藏文物权属问题所做的任何约定或者协议,凡违反前述国家法律规定的,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时,公民将个人发现的地下埋藏文物上交国家的行为也不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法律虽然如此,可是不是有那么一句话吗,叫“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还有一句话叫“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尤其附近有人私自藏纳了古董古玩然后发了家之后,就会有很多人跟着学的。
咱们国家的法律执行力就那个样子。只要没人知道,这法律很难执行下去的。
更何况现在古董玩玩炒得那么火。说不定一本破书、几页纸、一个尿壶都能让自己一夜暴富。怀着这种想法的人那可不在少数。
现在生活压力这么大,给孩子娶个媳妇都得花费个几十万。那些钱去哪儿弄?
既然正经路子弄不到,那就只能想歪路子了,这也就是盗墓猖獗的开始。
不过随着法律的强化,和当初那次严厉的打击,使得盗墓没有了以前那么猖獗。不过现在还是有的,盗墓、走私都成了一条流水线了。
小时候,张天元经常和小伙伴一起做白日梦,拿铲子在院子里乱挖,期冀能挖到古人埋藏的“宝物”。当时我们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即使在自家院子里。
52岁的陕州农民赵某就是这样的“倒霉蛋”。2014年7月,赵某与其弟在弟弟家中挖树根时,发现树下古墓葬,就开始挖掘。两人挖出8件青铜器,因价格问题倒卖未果。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经鉴定,8件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4件,国家sān_jí文物4件。且经西凤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现场勘查。该墓葬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赵某被西凤中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事被媒体报道之后,不出意外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自家院子的文物为什么是国家的”这个老问题又浮出水面,不少网友更是从直观上觉得判罚太重。赵某很冤。
的确,从现行法律上看,判15年、罚金10万元的量刑是有据可依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对盗掘古墓葬罪的规定中包含。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赵某所盗墓葬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丰镐遗址正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按现行法律。你首先不能在院子里随便盗墓,如果不小心挖到文物,不仅不能私藏,还要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也就是说,你没有发财的权利,反有保护的义务。
当然,现行法律是一回事,情理是另一回事。人们凭借朴素的常识认为,先到先得,谁挖到是谁的,如果是自家院子或自家承包的土地中挖到的,就更应如此。这就涉及两种理念的区分,一般民众将古代器物视为“宝”,甚至等同于“飞来横财”,近年日益火热的拍卖市场和鉴宝节目更是助长了这种观念。
但也应该明确,文物的价值高低并不与它的价格划等号。考古学家眼里的文物是可以用来了解古人物质及精神世界的媒介,这笔财富应该属于人类共同所有。所以即使是私人收藏的文物,由于它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什么私人不许随便挖掘?
首先操作不规范容易对文物造成破坏,其次文物挖掘的过程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一件物品是在哪里挖出来的,它旁边有什么物品,都有助于考古学家确定它的意义。一旦现场被破坏,损失就是不可逆的。
相对而言,国外的考古挖掘就比较放得开了,民间资金也是可以进行考古的。
不过这种事儿孰好孰坏还真得是说不准的,咱们国家一刀切的法律,那是违背了常理的,有人不服气很正常。
现行保护文物的做法并不是没有可检讨之处。
检索近年有关民间发现文物的新闻可以发现,对盗掘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对上交者的奖励却是微薄的。法律上只有“适当奖励”的规定,既没有明确标准,各地也就自定标准。比如,2014年陕州一小伙发现一柄战国青铜剑,主动上交之后仅得到500元奖金。上交者难以接受,网民也为其鸣不平,这种奖励措施对后来者可以说基本没有鼓励作用,甚至打击了人们的公共善念。
再如前面说的那